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重新核发安徽束能辐照科技有限公司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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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17 11:31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皖环函〔2024〕291号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重新核发安徽束能辐照科技有限公司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函

安徽束能辐照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辐射安全许可证重新核发申请材料收悉。你公司持有我厅核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编号:皖环辐证[02262]),现拟新增使用1台工业辐照电子加速器(属于Ⅱ类射线装置),向我厅申请重新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意见函告如下:

一、你公司拟新增使用项目的环评文件已经我厅批复同意(批复文号:皖环辐〔2022〕536号),提交的辐射安全许可证重新核发申请材料形式齐全,内容较详实,符合法定要求。我厅同意你公司的辐射安全许可证重新核发申请。许可种类与范围为:使用Ⅱ类射线装置(详细许可信息见辐射安全许可证正本、副本)。证书有效期不变,仍至2028年4月17日。

二、你公司必须在许可种类与范围内从事辐射工作,根据辐射环境管理要求完善并执行各项管理制度,确保辐射环境安全;定期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并做好记录,发生辐射事故时,依法依规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三、你公司应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加强辐射工作人员管理,定期组织参加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考核,未通过考核或考核证书超过有效期的人员,不得从事辐射相关工作;严格执行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体检等管理制度;定期核查警示标志标识、安全联锁系统等辐射安全措施设置情况。

四、每年1月31日前通过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提交上年度的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

五、我厅委托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和安徽省辐射环境监督站负责你公司日常辐射安全管理的监督工作。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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